1日23日,记者获悉,渠县人民法院日前先后收到两个孩子的父亲杨某申请要求向前妻李某强制执行抚养费,而前妻李某则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介绍,2013年7月,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杨某甲、杨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20年7月在渠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约定两子由杨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然而李某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2021年9月,杨某甲、杨某乙的法定监护人杨某代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李某仍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第一周有两天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后,李某仍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11500元。
2024年1月,法院执行立案并采取网络集约查控系统的方式查询李某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电话联系李某告知其需履行抚养义务。同时,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告知法官,杨某不让其探视子女。
执行法官获知情况后,及时联系双方到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支付抚养费是孩子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经过法官真心、真情明理后,双方明白自己的错误,李某主动支付抚养费,杨某准许其探视子女,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陈以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