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
王某、熊某、彭某因瑜伽结缘成友,2021年4月,三人协商共同出资开设瑜伽馆,瑜伽馆于同年7月17日正式开业,但迫于三人在经营理念上时有冲突,常对合伙经营事项产生分歧,2021年7月24日,王某便提出退出合伙。为退伙,三人签订了两份《撤股协议》,一份约定王某退出后可分得退伙款107000元,但不得散布关于瑜伽管的一切负面消息,违者罚款10000元,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参与关于瑜伽管的内部工作事宜,另一份则约定了退伙款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分四期支付。协议签订后,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矛盾,2021年8月4日,王某通过微信要求熊某、彭某立即支付全部退伙款,并扬言不支付就锁门,熊某、彭某拒绝,三人由此矛盾激化。随后不久王某便以熊某、彭某没有支付第一期款项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起诉要求熊某、彭某支付所有合伙款项107000元。熊某、彭某则认为,王某未履行前期承诺,退伙后,未到支付期限便要求退款,又煽动会员退费,并且以不支付退伙款就要锁门、扬言煽动亲友到瑜伽馆闹事,私自邀请瑜伽馆会员进其它微信群等,导致瑜伽馆不能正常经营,只得闭馆,造成二人损失,不但不能要回退伙款还应赔偿损失380000元。
考虑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对簿公堂并非其初愿,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均站在各自的角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肯作出让步。最终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及证据作出判决,判决熊某、彭某退还王某退伙款107000元,王某也应支付熊某、彭某因其违约行为产生的10000元罚款及因不当维权给熊某、彭某造成的损失费20000元。判决后,承办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深入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原被告不仅服判息诉,还主动履行了双方的义务。
个人合伙目前已经成为了非常普遍的合伙形式,但由于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间形成,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不论入伙、退伙常伴有合同、协议不规范的情况,产生纠纷后维权的方式随意,极易造成冲突,且矛盾不易化解。所以在此法官提醒,不管生意大小,不管关系多亲,都应该“先小人后君子”,起草正规的合伙协议书,对出资份额、分红、退伙、结算做好约定,既能保障个人利益,也更有利于合伙发展。(渠县法院:熊英 黄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