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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租赁物已经返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www.qx.dazhoupeace.gov.cn 】 【 2022-07-25 09:50:51 】 【 来源:达州长安网

  近日,渠县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渠县百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与钟某因租赁建筑器材租金及建材退还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故百某公司将钟某诉至法院,望法院判令钟某支付欠付租金及返还租赁建材。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钟某因承建工程需要在原告百某公司处租赁建材。双方经协商,被告租赁钢管142米,扣件60个,并在原告提供的租用材料明细表上形成书面协议,协议载明“租用时间20天左右,一次性收取租金600元,超期另计,租用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与出租方无关”,备注“收押金1000元,微信实收500元,收款人麦某”,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租赁物。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也按超期日期继续计算租金。


  原被告对租赁事实及支付押金的事实无争议,但被告钟某认为自己已在2021年10月14日通过第三人返还了租赁物,原告无证据证明自己未归还,所以对2021年10月14日之后的租金和返还租赁物的责任不愿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已经就向被告按义务提供租赁物、租金约定等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钟某是具有较高学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社会交易习惯与一般认知,即使如被告所称将租赁物交付给第三人转交至原告,被告也负有及时与原告对账核销,督促原告向自己出具收据的义务,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据已经返还租赁物,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结合审理事实及双方举证情况,法院认定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钟某尚欠原告租赁费7450元、钢管142米、扣件60个。故判令其支付欠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如应退租赁物无法退还,则需按约定标准赔偿。


  法官提示:涉及合同,当事人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收集、保存完整,以免日后在诉讼过程中因无法举证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渠县法院:黄子桐)


  


编辑:潘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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