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巧用“支付令”让正义加速度
近日,渠县法院发出一份支付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
2020年,陈某与江某因工伤事故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江某支付1万元赔偿款后,拒绝支付剩余的6万元并向渠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渠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达州中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江某上诉。
陈某向渠县法院起诉,要求江某立即支付其剩余赔偿款。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申请支付令更适合此案情况,并详细向陈某解释了支付令的适用条件、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陈某选择申请支付令。渠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江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赔偿金60000元。
渠县法院将加大支付令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在推广适用督促程序上进一步探索新举措。通过构建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渠县法院:涂婷、郭亮)
编辑:潘可馨